司法院院字第195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5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5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5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7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95 条 ( 24.01.01 ) |
(一)依抽查印花税规则第八条应由甲法院裁定之案件,误由乙法院而为裁定,其裁定祇能谓为违法,并非当然无效。
(二)关于违反印花税法之裁定,检察官如认为违法,亦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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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1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7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95 条 ( 24.01.01 ) |
(一)依抽查印花税规则第八条应由甲法院裁定之案件,误由乙法院而为裁定,其裁定祇能谓为违法,并非当然无效。
(二)关于违反印花税法之裁定,检察官如认为违法,亦得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