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5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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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5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6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23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46 条 ( 24.01.01 ) |
查刑法虽有变更,但关于强奸杀被害人之结合罪,及犯该罪须告诉乃论各规定,征诸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与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二条完全相同,则此种犯罪,既经检察官起诉,虽未据有告诉权者之告诉,仍应参照院字第十七号解释,专就杀人部分,予以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