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5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5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5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5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6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 条 ( 19.12.26 ) |
来文所称老当不赎之土地,如其契据载有永远管业永不回赎字样,亦无其他情事,可认出当人对于该土地尚有何种权利关系者,依民法第九十八条解释,当事人之意思表示自系所有权之移转,应准为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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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1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6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 条 ( 19.12.26 ) |
来文所称老当不赎之土地,如其契据载有永远管业永不回赎字样,亦无其他情事,可认出当人对于该土地尚有何种权利关系者,依民法第九十八条解释,当事人之意思表示自系所有权之移转,应准为所有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