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5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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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5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72 页 | |
烟犯于初犯交送勒戒期内,虽曾拒绝服药,但经执行判决期满烟瘾业已断绝,则其后再有吸食鸦片行为,自属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之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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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1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72 页 | |
烟犯于初犯交送勒戒期内,虽曾拒绝服药,但经执行判决期满烟瘾业已断绝,则其后再有吸食鸦片行为,自属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之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