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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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65 页 | |
代被绑之户向绑匪求说,与代绑匪向被绑之户通讯,情迹显然不同,自不得援用惩治绑匪条例第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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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被绑之户向绑匪求说,与代绑匪向被绑之户通讯,情迹显然不同,自不得援用惩治绑匪条例第三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