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65 页 | |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称公务员者谓职官、吏员及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议员,至于律师不能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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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65 页 | |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称公务员者谓职官、吏员及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议员,至于律师不能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