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64 页 | |
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于十七年三月七日公布,凡犯罪在该法公布前,无论何时所犯,如公布时未经确定审判,依该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均应据该法处断,至处理逆产条例第一条,系就财产应否视为逆产而为规定,与犯罪行为应否适用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之问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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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64 页 | |
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于十七年三月七日公布,凡犯罪在该法公布前,无论何时所犯,如公布时未经确定审判,依该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均应据该法处断,至处理逆产条例第一条,系就财产应否视为逆产而为规定,与犯罪行为应否适用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之问题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