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64 页 | |
移转或指定法院之管辖,不限于起诉以后,已于本年四月二十二日解释在案 (参照院字第六三号解释载司法公报第二十号) ,在起诉前果应指定或移转管辖,检察官自可依法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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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64 页 | |
移转或指定法院之管辖,不限于起诉以后,已于本年四月二十二日解释在案 (参照院字第六三号解释载司法公报第二十号) ,在起诉前果应指定或移转管辖,检察官自可依法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