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4 页 | |
移转或指定法院之管辖,不限于起诉以后,两说中应采乙说,又检察事务虽经移于别厅,但侦查终结,如原法院有管辖权,仍应起诉于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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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4 页 | |
移转或指定法院之管辖,不限于起诉以后,两说中应采乙说,又检察事务虽经移于别厅,但侦查终结,如原法院有管辖权,仍应起诉于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