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4 页 | |
在惩治绑匪条例施行前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施行后,所发生之掳人勒赎案件,已经第一审判决,现尚系属于上诉审或覆判审者,仍应适用惩治盗匪暂行条例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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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4 页 | |
在惩治绑匪条例施行前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施行后,所发生之掳人勒赎案件,已经第一审判决,现尚系属于上诉审或覆判审者,仍应适用惩治盗匪暂行条例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