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惩治绑匪条例施行前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施行后,所发生之掳人勒赎案件,已经第一审判决,现尚系属于上诉审或覆判审者,仍应适用惩治盗匪暂行条例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