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6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5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6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6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2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77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25 条 ( 19.12.26 ) |
当铺因敌军烧抢,以致所当物件损失者,除事前确有避免之机会,因过失而未及避免外,对于当户,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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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6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2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77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25 条 ( 19.12.26 ) |
当铺因敌军烧抢,以致所当物件损失者,除事前确有避免之机会,因过失而未及避免外,对于当户,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