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5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5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5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2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76 页 | |
相关法条:农会法 第 13 条 ( 26.05.21 ) |
中华民国人民具有农会法第十三条所定资格者,不分男女,亦无论是否家长,均得为农会会员,院字第四八○号及第五九○号解释,系就旧农会法第十六条第一第二两款加以解答,亦非以农户为参加农会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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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2月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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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农会法 第 13 条 ( 26.05.21 ) |
中华民国人民具有农会法第十三条所定资格者,不分男女,亦无论是否家长,均得为农会会员,院字第四八○号及第五九○号解释,系就旧农会法第十六条第一第二两款加以解答,亦非以农户为参加农会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