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6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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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6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2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78 页 | |
商业同业公会法于执行委员会或监察委员会之召集人未设明文,如该法施行细则亦无规定,得以公会章程定之,章程未定明者,得以会员大会之决议定之,大会未议定者,得以执行委员会或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定之,委员会未议定者,各执行委员或各监察委员皆得召集之,其执行委员互选常务委员者,各常务委员皆得召集之,至执行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职权,各不相同,自应分别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