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6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6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6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6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2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7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83 条 ( 24.01.01 ) |
(一)于侦查或审判中通缉被告,其追诉权之时效均应停止进行,但须注意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二)县政府受理刑事案件应否认为已经起诉,须视其诉讼行为至如何程度而定,不能为具体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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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2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7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83 条 ( 24.01.01 ) |
(一)于侦查或审判中通缉被告,其追诉权之时效均应停止进行,但须注意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二)县政府受理刑事案件应否认为已经起诉,须视其诉讼行为至如何程度而定,不能为具体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