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6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6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6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3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8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49 条 ( 24.01.01 ) |
丁代劫匪向事主商赎所劫之牲畜,应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项之牙保赃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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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3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8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49 条 ( 24.01.01 ) |
丁代劫匪向事主商赎所劫之牲畜,应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项之牙保赃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