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6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6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6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6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3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82 页 | |
(一)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七条所谓阴谋,须有二人以上之协议。
(二)甲奉命向乙侦查,佯以通敌相商,乙不知其伪与之谋议,既与双方均有犯意而相协议者不同,自不成立犯罪。
←司法院院字第196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6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6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3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82 页 | |
(一)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七条所谓阴谋,须有二人以上之协议。
(二)甲奉命向乙侦查,佯以通敌相商,乙不知其伪与之谋议,既与双方均有犯意而相协议者不同,自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