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6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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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6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3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82 页 | |
商民对于营业税抗不缴纳,在四川省营业税暂行征收章程仅有勒缴税款之规定,自不得予以押缴。
声请书
附四川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原呈
呈为转请解释事。案据署四川永川地方法院检察官石铭勋呈称。为呈请解释事。查营业征收机关因商民抗税不缴。是否可以函请当地警察机关将其押缴。及警察机关有无押缴之权。分为二说。甲说、按四川省营业税征收章程第三十七条。及四川省各巿县警察行政机关协助征收营业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营业税征收机关。遇有商民抗不缴税。应停止其营业勒缴税款。及得随时迳请该管警察行政机关协助执行。并无得以押缴之规定。查商人所欠营业税数额。当较其资本额为少。如抗不缴纳。除停止营业外。非无财产可供执行。自不得将其押缴。以妨害其身体之自由。乙说、照上开章程及办法。既有纳缴税款及请该管警察机关协助之规定。若不能将抗税商人押缴。则所谓勒缴。究指用何种方法。勒缴显含有押缴之意义。营业税征收机关对于抗税商人函请警察机关押缴。并非违法。以上二说。究以何说为是。事关法律疑义。理合备文呈请鉴核。转请解释示遵。等情。附钞四川省各巿县警察行政机关协助征收营业税暂行办法。及四川省营业税章程第三十七条。据此。事关法律疑义。职处未便解释。理合检同原钞件具文呈请钧院俯赐鉴核。指令祗遵。谨呈司法院院长居。四川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林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