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7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6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7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7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3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8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7 条 ( 24.01.01 ) |
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对于不合法之声请再议,误依刑诉法第二三七条第一款发回续行侦查,如续查结果,认为仍应不起诉时,除将该不起诉理由呈报上级检察官外,无庸再作处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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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3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8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7 条 ( 24.01.01 ) |
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对于不合法之声请再议,误依刑诉法第二三七条第一款发回续行侦查,如续查结果,认为仍应不起诉时,除将该不起诉理由呈报上级检察官外,无庸再作处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