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8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8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8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4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97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26 条 ( 22.1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同一行为,既经褫夺公权,纵令宣告缓刑,亦不得再为惩戒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