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8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8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8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98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4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97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26 条 ( 22.12.01 ) |
同一行为,既经褫夺公权,纵令宣告缓刑,亦不得再为惩戒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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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4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97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26 条 ( 22.12.01 ) |
同一行为,既经褫夺公权,纵令宣告缓刑,亦不得再为惩戒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