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8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8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8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4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97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921144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夫在民法亲属编施行后重婚者,如后婚未经撤销而夫已死亡,后妻亦不失为配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有继承其遗产之权,惟其应继分,应与前妻各为同条所定配偶应继分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