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9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67 页 | |
已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第一条定明,凡财产继承开始在左列日期后者,虽已嫁之女子亦有继承财产权,则凡财产继承开始,在于该条左列日期之后,自不论任何年嫁出之女子,均有财产继承权。至有继承财产权之女子,应以亲生者为限,财产继承何时开始,查照院字第一七四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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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67 页 | |
已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第一条定明,凡财产继承开始在左列日期后者,虽已嫁之女子亦有继承财产权,则凡财产继承开始,在于该条左列日期之后,自不论任何年嫁出之女子,均有财产继承权。至有继承财产权之女子,应以亲生者为限,财产继承何时开始,查照院字第一七四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