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9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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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9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5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70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0 条 ( 24.01.01 ) |
某甲意图营利设所以鸦片及烟具供人吸食,并供人吸用毒品,系犯修正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六条及修正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五条之罪,某乙贩卖红丸及鸦片,系犯修正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四条及修正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五条之罪,均应并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