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95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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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5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708 页 | |
公会会员代表之表决权、选举权,以其所缴会费比照单位计算权数,为修正商会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明定,公会会员依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甲,就该公会所负担会费之数额比照单位时,其不足单位之数,达于一单位二分之一者,依同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乙之规定,应认其权数为二分之一,其不满二分之一者,不计算权数,所缴会费,不因此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