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0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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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0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5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20 页 | |
民船船主自备船只,自操驾驶劳作者,不在民船船员工会组织规则第二条所称服务员工之列,不得加入民船船员工会。至航商组织补充办法第二项理由所载,轮船或民船之未设立公司、行号者,多以其船只牌号直接经营业务,除有移动性质外,几与普通商店无异,而其营业状况、资本、数量、使用人数,且有超过普通商店若干倍以上者,自不能不使有参加团体组织之机会,故设本项以为之救济等语,不过就未设公司、行号之轮船或民船,比拟普通商店,以说明得用船只牌号参加同业公会之理由,其民船船员公会组织规则第二条所称服务员工之范围,并不因此有所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