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0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00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0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0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5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2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55 条 ( 24.02.01 ) |
第二审判决,命非当事人之丁向甲返还借款之部份,对丁既不生效力,执行法院即不得因甲之声请对丁为强制执行,丁自无对丙另行起诉之必要。
←司法院院字第200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0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0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5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2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55 条 ( 24.02.01 ) |
第二审判决,命非当事人之丁向甲返还借款之部份,对丁既不生效力,执行法院即不得因甲之声请对丁为强制执行,丁自无对丙另行起诉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