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3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03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3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3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7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4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40、150、309 条 ( 24.01.01 ) |
刑法分则中公然二字之意义,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况为已足,院字第一九二二号关于该部分之解释,应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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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7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4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40、150、309 条 ( 24.01.01 ) |
刑法分则中公然二字之意义,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况为已足,院字第一九二二号关于该部分之解释,应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