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5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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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1 页 | |
吾国民事诉讼非采用律师诉讼主义,当事人所支出之律师费用,自不在诉讼费用之内。至当事人之旅费及当事人确有不能自为诉讼行为,必须委任人代理之情形所支出之代理人费用,如可认为伸张权利或防御上所必要者,应属诉讼费用之一种,于必要限度内,得令败诉人赔偿。所谓必要限度,依讼争或代理之事件及当事人、代理人之身分定之,当事人如有争执,由法院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