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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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0 页 | |
白昼侵入住宅行窃,在刑律有效时期,系属加重窃盗罪,于刑法施行以前,起诉权既未因刑律上时效归于消灭,则自刑法施行后,关于论罪及计算时效,均应依刑法办理(参照院字第二十八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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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0 页 | |
白昼侵入住宅行窃,在刑律有效时期,系属加重窃盗罪,于刑法施行以前,起诉权既未因刑律上时效归于消灭,则自刑法施行后,关于论罪及计算时效,均应依刑法办理(参照院字第二十八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