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白昼侵入住宅行窃,在刑律有效时期,系属加重窃盗罪,于刑法施行以前,起诉权既未因刑律上时效归于消灭,则自刑法施行后,关于论罪及计算时效,均应依刑法办理(参照院字第二十八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