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6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06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6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6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9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61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83 条 ( 26.07.02 ) |
军人持枪将路人及货款拦回部队,声言来历不明,而强取其货款者,应成立陆海空军刑法第八十三条之罪,如在战时犯之者,应依修正中华民国战时军律第十一条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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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9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61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83 条 ( 26.07.02 ) |
军人持枪将路人及货款拦回部队,声言来历不明,而强取其货款者,应成立陆海空军刑法第八十三条之罪,如在战时犯之者,应依修正中华民国战时军律第十一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