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6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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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6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9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60 页 | |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 条 ( 26.01.08 ) |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于诉愿或再诉愿不能准用,故提起诉愿或再诉愿,不得附带请求损害赔偿。至官署之处分,经受理诉愿或再诉愿之官署决定撤销者,人民因该处分所受之损害,如有私法上之赔偿请求权,自得以赔偿义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请求损害赔偿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