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7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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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7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0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6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32 条 ( 24.02.01 )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七款所谓推事曾参与公断,系指推事曾于公断程序为公断人参与判断者而言,曾参与公断之推事,于当事人请求撤销公断人之判断或就其判断请求为执行判决之事件,应自行回避若推事试行和解,并非就事件为判断,与为公断人参与判断者迥异,故于当事人主张和解未成立请求继续审判之事件,仍得执行职务。至推事行调解程序,与试行和解性质相同,院字第七五一号解释,应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