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9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09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9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9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1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82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 条 ( 24.01.01 ) |
牵连犯中之一罪,为应由有军法职权之机关审判之特别犯者,不问罪名轻重,均归军法审判原请示第一点,以乙说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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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11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82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 条 ( 24.01.01 ) |
牵连犯中之一罪,为应由有军法职权之机关审判之特别犯者,不问罪名轻重,均归军法审判原请示第一点,以乙说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