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9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08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9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9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1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8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40、441 条 ( 24.01.01 ) |
抢夺案件执行中,发见该案应由军事机关审判,经非常上诉判决将原确定判决撤销,谕知不受理,自得将该案件移送军事机关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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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11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8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40、441 条 ( 24.01.01 ) |
抢夺案件执行中,发见该案应由军事机关审判,经非常上诉判决将原确定判决撤销,谕知不受理,自得将该案件移送军事机关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