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9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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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9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1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8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73 条 ( 24.01.01 ) |
本夫甲因其妻乙向与某丙有奸怀恨,适于野外撞见乙丙在山墈下密谈,遂触发旧忿,将丙杀害,不能认为当场激于义愤而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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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11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8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73 条 ( 24.01.01 ) |
本夫甲因其妻乙向与某丙有奸怀恨,适于野外撞见乙丙在山墈下密谈,遂触发旧忿,将丙杀害,不能认为当场激于义愤而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