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9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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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11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84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2 条 ( 26.07.02 ) |
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上所列各罪,系以军人或公务员在作战期内所犯者为限,如在作战期前,继犯与该条例相当之罪,至该条例公布后始行裁判,仍不适用该条例之规定,自无援用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之馀地。又非军人而与军人共犯陆海空军刑法第二条所列各条以外之罪,仍应由普通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