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3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惩治绑匪条例第四条下半段谓,以投函恐吓或设局诱禁为方法而勒赎者,均以绑匪论,甲、乙两说均有误会,同条例关于绑匪各规定,系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之特别法,犯罪情形有可原者,自应援用该条例第二条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