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3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 页 | |
查惩治绑匪条例第四条下半段谓,以投函恐吓或设局诱禁为方法而勒赎者,均以绑匪论,甲、乙两说均有误会,同条例关于绑匪各规定,系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之特别法,犯罪情形有可原者,自应援用该条例第二条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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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3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 页 | |
查惩治绑匪条例第四条下半段谓,以投函恐吓或设局诱禁为方法而勒赎者,均以绑匪论,甲、乙两说均有误会,同条例关于绑匪各规定,系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之特别法,犯罪情形有可原者,自应援用该条例第二条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