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3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6 页 | |
刑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仅载二亲等内之妻亲,并无夫亲之规定者,因妻既入夫家则夫之四亲等内宗亲,自应视为妻之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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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3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6 页 | |
刑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仅载二亲等内之妻亲,并无夫亲之规定者,因妻既入夫家则夫之四亲等内宗亲,自应视为妻之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