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3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 页 | |
查刑法第二条后半系谓犯罪时法律之刑较轻者适用较轻之刑,而刑律第四十四条乃对于执行实有窒碍者,得易刑之规定,与处刑无涉,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既无此项明文,自难强行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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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3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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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刑法第二条后半系谓犯罪时法律之刑较轻者适用较轻之刑,而刑律第四十四条乃对于执行实有窒碍者,得易刑之规定,与处刑无涉,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既无此项明文,自难强行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