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3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刑法第二条后半系谓犯罪时法律之刑较轻者适用较轻之刑,而刑律第四十四条乃对于执行实有窒碍者,得易刑之规定,与处刑无涉,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既无此项明文,自难强行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