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3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 页 | |
查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应贴印花之文件既已分类列出,自不得任意牵混,应以乙说为是,惟同条例所定罚金,系行政罚之一种,并非特别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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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3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 页 | |
查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应贴印花之文件既已分类列出,自不得任意牵混,应以乙说为是,惟同条例所定罚金,系行政罚之一种,并非特别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