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1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1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6 页 | |
司法公署之科刑判决未依定式作成判决书,其审判时亦未作成笔录者,自属违法,当事人对于此种判决提起上诉后,第二审法院应撤销之自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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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6 页 | |
司法公署之科刑判决未依定式作成判决书,其审判时亦未作成笔录者,自属违法,当事人对于此种判决提起上诉后,第二审法院应撤销之自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