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1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字第21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禁烟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犯罪,均应由地方法院管辖 (参照院字第一七八号及一七九号解释) 。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