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贩运咖啡素如经化验并无毒质或虽有毒质而非与鸦片、高根、安洛因同类毒性之物,法无处罚明文,应不为罪 (参照院字第一五二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