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4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14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4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15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3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42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 条 ( 24.01.01 ) |
国民兵团自卫队,系以已受国民兵教育者志愿所组织,该队士兵私逃,与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之意图避免兵役于征集后入营前逃亡者不同,自不成立该条款之罪,其他法令对于此项行为,亦尚无论罪明文,应不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