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4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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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4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3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40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21、911 条 ( 19.12.26 ) |
原呈所举二例,其押少租多之第一例,为租赁契约,当事人所授受之押租,即系担保租金支付义务之押租,其押多租少之第二例,为租赁契约与典权设定契约之联立,应依院字第一一三二号解释(业经饬部通令知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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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0年3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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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民法 第 421、911 条 ( 19.12.26 ) |
原呈所举二例,其押少租多之第一例,为租赁契约,当事人所授受之押租,即系担保租金支付义务之押租,其押多租少之第二例,为租赁契约与典权设定契约之联立,应依院字第一一三二号解释(业经饬部通令知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