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6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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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6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3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53 页 | |
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所定各罪名,并非均系因身分成立之罪,无军人及公务员身分之人,与军人或公务员共犯条例所称之盗卖、勒索、侵占、窃取及舞弊等情,该无身分之人,既可成立刑法或其他特别刑法上之相当罪名,仅因身分关系致刑有重轻,按照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自应科以通常之刑,与同条第一项以具有身分关系始成立犯罪应论以同一罪名者不同。至同条例第八条规定,系以犯本条例之罪者为限,由有军法职权之机关审判,其无身分之人,应科以通常之刑时,除依特别刑法应受军事裁制者外,军法机关即应送交该管法院检察官,或其他有检察权之官署,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