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7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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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7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4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69 页 | |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84 条 ( 29.01.19 ) |
拍卖公告,祇须揭示于执行法院及该不动产所在地,即生效力,强制执行法第八十四条虽载,如当地有公报或新闻纸,亦应登载字样,然同一拍卖公告,未便以当地之有无公报或新闻报,而异其效力之发生要件,自应解为训示规定,不能以其未登载公报或新闻纸即认拍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