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7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7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7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70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69、770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沙洲淤地未经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者,依土地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为公有土地,此项土地,就私法关系而论,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为公法人,占有公法人之土地,自属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所谓占有他人之不动产,故公有土地,除土地法第八条所定不得私有者外,亦有取得时效之适用,人民已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者,既系土地法第七条所谓依法取得所有权,嗣后即为私有土地,国家得向该人民征税,不得再令补缴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