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1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80 页 | |
来呈所述甲法院函嘱乙法院执行,则乙法院即为执行法院,如向乙法院提起异议之诉,自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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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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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呈所述甲法院函嘱乙法院执行,则乙法院即为执行法院,如向乙法院提起异议之诉,自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