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8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18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8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18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5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7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502 条 ( 24.01.01 ) |
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二条及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五款之特别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之当事人两造经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者,自得依该条迳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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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0年5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7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502 条 ( 24.01.01 ) |
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二条及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五款之特别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之当事人两造经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者,自得依该条迳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