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8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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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8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5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81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95、503 条 ( 24.02.01 ) |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对于同一事件之第一审及第二审判决同时以再审之诉声明不服者为限,始适用之,若经第二审法院认上诉为不合法,以裁定驳回者,对于第一审判决提起再审之诉,自应专属原第一审法院管辖,即同时对于第二审法院之裁定,依同法第五百零三条声请再审者,对于第一审判决提起之再审之诉,亦不属第二审法院管辖。